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75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那立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澧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任晓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山东澧穗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杨 韡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