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1民初74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4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该公司员工。
被告:爱辉区宏业冻品行,住所地黑河市正大黄楼(骏德花园小区1号楼)。
经营者:朱桂云。
被告:合作区昼夜果蔬综合超市,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自贸区)铁路街市开发公司站前1号楼010006室。
经营者:马秀丽。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辉区宏业冻品行、合作区昼夜果蔬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