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8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阚疃镇陈志娟商店,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阚疃镇小五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