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澜爵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解东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谭焕仲,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澜爵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鲁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2020)鲁0691执64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9月29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总局、车辆情况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