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5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细河区盛源永和豆浆快餐店,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69-6门。
经营者:师泽亮。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细河区盛源永和豆浆快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