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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五常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87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五常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五常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7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龙凤山镇常堡村五屯。

法定代表人:王洪超,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五常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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