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8民初110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樾,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30688301号、第42232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AEYU(泰御)品牌始于1973年,以乌龟LOGO为品牌标志在韩国最初研发了电热水壶,成为小型家电品牌中的杰出品牌。
自创立以来,历经46年,进行严格的品质管理,以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不锈钢电熨斗、热水壶、电熨斗、多功能电锅等多种家电产品,获得各种荣誉:2014年“韩国电子最佳设计奖”、“韩国发明专利铜奖”;
2015年“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发明银牌”、“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发明意大利发明家协会特别奖”等,以出众的品质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享有良好的声誉,已被培育成备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品牌。
在发展过程中公司持续的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用于品牌的创建、宣传、维护。
2016年该品牌生产的一款涮烤一体锅因独特的制作材料、功能等在中国流行起来,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许多网红博主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推荐,因形状酷似乌龟被中国消费者在网络上起名为“乌龟锅”,后官方开始重新命名该产品为“乌龟锅”,可见该品牌对中国市场的重视及该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受欢迎度。
2019年9月15日,“乌龟锅”涉及的第30688301号、第42232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玄宗列向原告出具《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期限为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任何与被授权使用商标相关的纠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一切可行的法律行动。
近期,原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发现,由被告所有并运营的名为“德尚厨具”网络店铺销售使用第30688301号、第42232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乌龟锅,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使用了与第30688301号、第4223208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并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别,确认其销售的乌龟锅为假货。
被告在明知本案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销售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30688301号、第42232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刘樾于2020年10月9日之前赔偿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00元(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上海闸北支行;
账号:×××06);
四、被告刘樾履行本调解协议后,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樾相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即处理完毕,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调解协议签订之前被告刘樾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五、若被告刘樾继续实施侵犯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刘樾应赔偿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