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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豪泰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382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豪泰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豪泰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82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豪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琴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YRAF36E。

经营者:郭远豪。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县豪泰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秋英 审 判 员 张长生 审 判 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张毅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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