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71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和谐广场银座2号楼3002。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凯鑫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淄河大道牛家村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汪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淄博凯鑫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