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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276号
案件名称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276号 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夏庄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94419565F。

法定代表人:卓永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经营地址烟店镇轴承市场,注册号:×××65。

经营者:孙如忠。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161058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立案后,经审查发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非涉案1688网络平台的所有人,原告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系主体错误,同时本案依据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亦没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被诉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信息,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由于被告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的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清市,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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