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71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莉,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侗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公民身份号码:431************125。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