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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养河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刑更1387号
案件名称于养河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养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刑更1387号 罪犯于养河,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因于养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以(2019)鲁02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20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北监狱称,罪犯于养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养河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于养河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于养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养河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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