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2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旭波,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饶平县海山镇东港顶井脚16号,公民身份号码445************910。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旭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旭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旭波多次向他人购买没有任何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的3M牌防毒面具、滤毒盒、滤棉,后通过其淘宝网店“天美防护用品”全部售出,至2020年1月27日共售出4582套,销售金额人民币246915.3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许旭波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
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3M6200面罩、3M6001CN滤毒盒和3M5N11CN滤棉真伪均为假,外观印刷及产品材质和性能与正品不符。
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声明,经该公司的鉴定,上述带有“3M”注册商标的检验产品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公司请求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和销毁所有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包括在构成犯罪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旭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旭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许旭波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旭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建议本院对许旭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许旭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及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旭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苹果牌玫瑰金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