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3民初6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栗县国柱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2MA36RX347U。
经营者:熊国柱,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栗县国柱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