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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延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65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延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冯延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延安,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与冯延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1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冯延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ZL201130290901.6号“毛球修剪器(FR521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冯延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冯延安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文书,责令立即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并传唤其到庭谈话。

被执行人签收文书后未到庭谈话,拒接本院电话。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8月21日、9月24日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除已划拨4个银行账户1个微信账户共计1301.3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2020年9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

以上执行情况,有谈话笔录、调查反馈材料、执行文书送达等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本案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本案执行中,除已划拨的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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