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7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窑镇东三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向太阳街。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17室。
负责人:汪庭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