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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876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7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窑镇东三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向太阳街。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17室。

负责人:汪庭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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