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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浩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049号
案件名称5049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浩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吴浩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04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浩杰,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浩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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