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04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浩杰,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浩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