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1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京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惠生,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惠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创盈儿童用品商行经营者:颜国武。
被告:滕州市荆河小伙伴玩具店经营者:曹长闯。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京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创盈儿童用品商行、滕州市荆河小伙伴玩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胡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