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509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利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年,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利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2020年9月18日,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润青 书 记 员 李润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