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8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振兴路一段12号综合仓库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14547172B。
法定代表人:朱青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斌,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