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12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雅枫漆业商行,注册号320202600146156,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63、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纺织**/div>经营者:丁一玲。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雅枫漆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预交),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