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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达斯电器经营部、嘉兴米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348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达斯电器经营部、嘉兴米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达斯电器经营部;嘉兴米世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348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达斯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中村石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CU35W7P。

经营者:张连香。

被告:嘉兴米世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中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LR90P。

法定代表人:王燚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达斯电器经营部、嘉兴米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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