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36号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