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7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碧提芙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时尚地下商业街负一层FN290号商铺,经营者:徐晓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碧提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尔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元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