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83号 原告:陈玉秋,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梁跃清,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陈玉秋诉被告梁跃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秋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12日,原告陈玉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玉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玉秋负担。
原告陈玉秋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