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66号原告:徐显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超乐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鑫益路114号。
经营者:陈健,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秧,系陈健妻子,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慕庭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环镇东路106-108号。
负责人:高惠惠,该厂厂长。
被告:高惠惠,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丰,系高惠惠丈夫,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显顺与被告慈溪市周巷超乐塑料制品厂、慈溪市慕庭电器厂、高惠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显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显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