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执行人:长沙朝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3号(附25号)第001栋606。
法定代表人:尹爱菊。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朝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长沙朝途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知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