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3143114N。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姜彬,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妍妍,女,汉族,住新疆尉犁县。
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