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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谢金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知民初25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谢金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谢金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知民初25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金高,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秀元(谢金高之妻)。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被告谢金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高丽娜,被告谢金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秀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金高立即停止侵犯小米公司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第22779900A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谢金高赔偿小米公司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判令谢金高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小米公司经调查发现谢金高在“淘宝网”网站经营的“追逐梦享95”店铺内销售的“通用小米5xmax2红米note45plusnote5耳机入耳式女生原装正品”商品上使用了与小米公司注册的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谢金高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损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谢金高辩称,其没有在淘宝网上经营网店,该淘宝网店不系其开设,也没有亲戚朋友借用其身份证开网店,且网店现在搜索不到了,说明实际经营者也没有赚到钱。

小米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6份证据(证据清单附后)。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6份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注册第822821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笔记本电脑、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止。

2014年12月7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注册第22779900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的第九种,包括笔记本电脑、手机、耳机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止。

小米公司发现谢金高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开设有网店且存在使用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第22779900A号注册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遂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时间戳认证系统对谢金高使用侵权商标的相关网页及小米公司购买案涉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网页截图显示:进入淘宝网(××)的店铺“追逐梦享95”(掌柜:秋之恋yh)后,下滑至网页“所有分类”部分,点击进入其中一个附有四张不同颜色耳机图片的名为“通用小米5xmax2红米note45plusnote5耳机入耳式女生原装正品”的商品链接,显示该商品价格为15.80元-19.80元,累计评论为128,交易成功为22。

“宝贝详情”处显示线控耳机品牌为“Xiaomi/小米”。

小米公司购买了上述商品链接中的套餐类型为“官方标配”、颜色为“白色圆线带麦”的耳机,实付款15.80元。

小米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出具鉴别证明,称“淘宝网”网站上“追逐梦享95”店铺中于2019年7月22日销售的带有“小米”商标的商品(通用小米5xmax2红米note45plusnote5耳机入耳式女生原装正品)并非小米公司生产或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8月3日,小米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对经可信时间戳认证封存过程的实物进行了拆封和比对。

经比对,该封存的案涉侵权商品上并未使用与小米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小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释称,案涉侵权商品在其商品链接名(“通用小米5xmax2红米note45plusnote5耳机入耳式女生原装正品”)上使用了“小米”,侵犯了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在产品详情处使用了“Xiaomi/小米”,侵犯了第22779900A号注册商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小米公司主张谢金高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二、如果谢金高构成侵权,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第22779900A号注册商标“”在诉讼时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为耳机,与第22779900A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种商品,与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体现为以谢金高名义开设的淘宝店铺在售商品即本案被控侵权耳机的商品名称处标注了“小米”字样,”宝贝详情”处标注“Xiaomi/小米”字样。

根据网络购物的特性,消费者在实际获取商品实物之前仅能基于商家对商品的介绍、描述建立起并形成对商品的认识,商品信息通过网络上文字及图片的形式传达,改变了在商品实物上使用商标这一表现形式,网络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品页面的描述了解、获取在售商品的信息。

基于小米品牌在电子产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即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案涉淘宝店铺商品名称中标注“小米”字样、在”宝贝详情”中标注“Xiaomi/小米”的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网络消费者起到指示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使消费者可能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来源于小米公司或与小米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故应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在此基础上,案涉淘宝店铺所使用的“小米”字样与小米公司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所使用的“Xiaomi/小米”字样与第22779900A号注册商标“”文字近似,而本案中又没有证据证明在商品宝贝名称中使用“小米”、“Xiaomi/小米”字样经得了有效授权或该商品的合法来源。

因此,应认定案涉淘宝店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小米公司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谢金高辩称案涉淘宝店铺不是自己开设,该辩称与小米公司提交的淘宝网商家披露信息不符,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谢金高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另,本案中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已由商标法予以了保护,不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保护。

关于焦点二。

本案中,谢金高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小米公司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并不充分,侵权获利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小米公司的请求,本案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谢金高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小米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含已经实际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在内)因素,另考虑谢金高积极主动要求调解赔偿,酌情确定谢金高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对于小米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金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注册证第8228211号、第22779900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谢金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谢金高负担400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程 审 判 员  许素萍 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钰婕 书记员何佳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附本案证据清单: 小米公司提交的6份证据: 证据1、(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92号公证书,拟证明小米公司系第8911270号商标的注册人。

证据2、(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91号公证书,拟证明小米公司系第8228211号商标的注册人。

证据3、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电子邮件截图,拟证明展祺系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淘宝公司通过邮件(发件邮箱为企业邮箱:zchz@service.alibaba.com)向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展祺回复商家注册登记信息,店铺“追逐梦享95”的经营者为谢金高。

证据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五份及购买产品过程截图、视频,拟证明谢金高在“淘宝网”网站上经营的“追逐梦享95”店铺内销售的“通用小米5xmax2红米note45plusnote5耳机入耳式女生原装正品“商品上使用了与小米公司注册的第8911270号和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小米公司购买上述产品的过程已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电子认证。

证据5、鉴别证明,拟证明经小米公司鉴别,谢金高在“淘宝网”网站上经营的“追逐梦享95”店铺内销售的“通用小米5xmax2红米note45plusnote5耳机入耳式女生原装正品”并非小米公司或该公司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证据6、第22779900A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小米公司系该商标的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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