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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苏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苏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苏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海波,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苏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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