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1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志才,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慧、李明杰,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志文,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彬,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志勇,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学影,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志才、庞志文、庞志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志才于2018年11月6日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销售假冒HUBLOT、TISSOT、劳力士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手表,被告人庞志文、庞志勇积极参与档口的手表销售活动。
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档口将被告人庞志才、庞志文、庞志勇抓获归案,查获假冒HUBLOT、TISSOT、LONGINES、OMEGA、SWAROVSKI、HERMES、TAGHEUER、RADO、MICHAELKORS、FERRARI、AUDEMASPIGUET、CASIO、CHANEL、CK、VANCLEEF&APELS、BVLGARI、GLASSHUTTEORIGINAL、JAEGER-LECOULTRE、PANERAI、ROGERDUBUIS、RICHARDMILLE、MOVADO、BREGUET、FRANCKMULLER、VACHERONCONSTANTIN、CHOPARD、IWC、CARTIER、ROLEX、PIAGET等30个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2260块、空白送货单3本、黑色苹果牌iPhone7移动电话、金色苹果牌iPhone6S移动电话各1部,从被告人庞志才处扣押银色苹果牌iPhone7移动电话、黑色苹果牌iPhone7PLUS移动电话各1部,从被告人庞志勇处扣押金色苹果牌iPhone6移动电话、金色苹果牌iPhone5移动电话各1部。
经统计,查获的31块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自编型号87811901)、56块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自编型号16233-2)在2019年5月15日的市场价值合计人民币1620.47万元。
截止2019年5月15日,涉案HUBLOT、TISSOT、LONGINES、OMEGA、SWAROVSKI、HERMES、TAGHEUER、RADO、MICHAELKORS、FERRARI、AUDEMASPIGUET、CASIO、CHANEL、CK、VANCLEEF&APELS、BVLGARI、GLASSHUTTEORIGINAL、JAEGER-LECOULTRE、PANERAI、ROGERDUBUIS、RICHARDMILLE、MOVADO、BREGUET、FRANCKMULLER、VACHERONCONSTANTIN、CHOPARD、IWC、CARTIER、ROLEX、PIAGET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钟表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移动电话等物证(照片);
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微信号注册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证人马某1、张某1、陈某1、陈某2的证言;
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被告人庞志才、庞志文、庞志勇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证人马某1、张某1、陈某3,被害人徐某的辨认笔录;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庞志才、庞志文、庞志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庞志才、庞志文、庞志勇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志才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
辩称案涉案的档口不是其承租的,是陈某昌借其身份证租档口经营服装,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转租给庞志文,其不知道庞志文的档口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其也没有参与档口销售,但在微信上有卖过几个手表给人家,在微信上转发的。
其在微信上卖过几个假冒浪琴手表。
被告人庞志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
2.对本案销售数额的问题,认定劳力士、欧米茄手表的价格,鉴定机构有违基本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事实上被告人销售手表的价格仅为几百元,证人陈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可以证明;
3.涉案欧米伽手表单价应该为400元。
被告人庞志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庞志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但认为认定犯罪数额过高,证人陈某4证言足以认定手表实际销售价格,查获的劳力士手表单价应认定为680元。
查获的假冒欧米茄商标的价格,对鉴定价格有异议,司法鉴定机构给出了两份前后不一致的证明,该证明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该证据依据不合法相矛盾不应采纳为定案依据,欧米茄市场单价仅为400元左右人民币。
被告人具有:被告人行为属于未遂,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属于认罪认罚。
庞志文具有悔改表现,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
庞志文具有严重疾病,请求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庞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庞志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认定犯罪数额过高,应按照证人签认的680元单价来认定涉案劳力士手表的售价。
同时,庞志勇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庞志勇属于犯罪未遂;
2庞志勇是从犯,是受雇于其弟弟打扫卫生,本案中其次要左右。
3.庞志勇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
4.庞志勇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志才于2018年11月6日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销售假冒HUBLOT、TISSOT、劳力士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手表,被告人庞志文、庞志勇积极参与档口的手表销售活动。
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档口将被告人庞志才、庞志文、庞志勇抓获归案,查获假冒HUBLOT、TISSOT、LONGINES、OMEGA、SWAROVSKI、HERMES、TAGHEUER、RADO、MICHAELKORS、FERRARI、AUDEMARSPIGUET、CASIO、CHANEL、CK、VANCLEEF&APELS、BVLGARI、GLASSHUTTEORIGINAL、JAEGER-LECOULTRE、PANERAI、ROGERDUBUIS、RICHARDMILLE、MOVADO、BREGUET、FRANCKMULLER、VACHERONCONSTANTIN、CHOPARD、IWC、CARTIER、ROLEX、PIAGET等30个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2260块、空白送货单3本、黑色苹果牌iPhone7移动电话、金色苹果牌iPhone6S移动电话各1部;
从被告人庞志才处扣押银色苹果牌iPhone7移动电话、黑色苹果牌iPhone7PLUS移动电话各1部;
从被告人庞志勇处扣押金色苹果牌iPhone6移动电话、金色苹果牌iPhone5移动电话各1部。
经统计,查获的31块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自编型号87811901)、56块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自编型号16233-2)。
按正品价格评估,在2019年5月15日的市场价值合计人民币1620.47万元。
截止2019年5月15日,涉案HUBLOT、TISSOT、LONGINES、OMEGA、SWAROVSKI、HERMES、TAGHEUER、RADO、MICHAELKORS、FERRARI、AUDEMARSPIGUET、CASIO、CHANEL、CK、VANCLEEF&APELS、BVLGARI、GLASSHUTTEORIGINAL、JAEGER-LECOULTRE、PANERAI、ROGERDUBUIS、RICHARDMILLE、MOVADO、BREGUET、FRANCKMULLER、VACHERONCONSTANTIN、CHOPARD、IWC、CARTIER、ROLEX、PIAGET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钟表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物证、书证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
证明报案人徐某金于2019年5月15日报案,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立案侦查,并抓获被告人庞志文、庞志才、庞志勇。
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
具体有:(1)公安人员从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查获并扣押假冒手表一批。
(2)公安人员从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查获并扣押黑色苹果IPHONE7手机1部(147××××2220),经庞志文签认是其本人使用;
金色苹果IPHONE6S手机1部(135××××0183),经庞志文签认,称是其朋友使用的。
(3)公安人员从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查获并扣押送货单3本。
经被告人庞志文签认。
(4)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庞志才处扣押银色苹果IPHONE7手机1部、黑色苹果IPHONE7PLUS手机1部。
经被告人庞志才签认。
(5)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庞志勇处扣押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1部、金色苹果IPHONE5手机1部。
经被告人庞志勇签认。
3.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案发现场照片。
4.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的手机及手机内微信个人信息界面的照片。
(1)从被告人庞志文处扣押的,黑色苹果IPHONE7手机1部(147××××2220),经庞志文签认是其本人使用,对应的微信号是×××,微信名Andy,其微信好友包括“世界名表”(电话号码为135××××0783),“奢侈名表”(备注为“号码2”,电话号码为134××××2612),“名表世家”(微信号×××,备注为“勇”)。
以上4个微信账号在同一微信群聊中。
经被告人庞志文签认。
金色苹果IPHONE6S手机1部(135××××0183),经庞志文签认,称是其朋友使用的。
(2)从被告人庞志才处扣押的黑色苹果IPHONE7PLUS手机1部,经庞志才签认,称是其老婆于案发当日放在其背包内的;
银色苹果IPHONE7手机1部,经庞志才签认是其本人使用,对应的微信号“Fra1995520”、微信名“精品”是其本人。
(3)从被告人庞志勇处扣押的,金色苹果IPHONE5手机1部,经庞志勇签认是其现在使用的。
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号码:135××××6479)1部,经庞志勇签认是现在作为公用的手机,但该手机内有庞志勇个人银行交易记录、还贷记录、购买火车票的截图;
有送货单截图8张,时间为2019年1月至5月,销售金额较高;
该手机对应的微信号“×××”、微信名“名表世家”其曾经使用、现作为共用微信,该微信有手表照片、销售手表的聊天及转账截图,经庞志勇签认“是我在微信上卖手表的聊天记录”。
5.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号×××、×××、Fra1995520、johnny727761621的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
证明:(1)微信号×××的注册姓名为庞志文,注册时间2019年4月11日,绑定手机号码147××××2220;
(2)×××的注册姓名为庞志勇,注册时间2015年2月1日,绑定手机号码150××××3479;
(3)Fra1995520的注册姓名为庞志才,注册时间2018年2月5日,绑定手机号码130××××0246;
(4)johnny727761621的注册姓名为庞志才,注册时间2015年1月28日,绑定手机号码137××××9875。
6.被告人庞志才的银行账户信息。
证明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联系电话均为134××××2612。
与在其身上查获的苹果IPHONE7PLUS手机的手机号码一致,证实该手机为其本人所有及使用。
7.被告人庞志文的银行账户信息。
证明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联系电话为134××××2362及135××××0783。
与在其身上查获的金色iPhone6S手机号码一致,证实该手机为其本人所有及使用,微信名“世界钟表”(wen194400)。
8.被告人庞志勇的银行账户信息。
证明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联系电话包括135××××6479及159××××8338。
9.广州市白云南方国际钟表城管理处提交的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物业管理合同。
证明被告人庞志才于2018年11月6日承租了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
10.商标持有人及报案单位分别出具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承诺书。
证明:(1)“TTISSOT”是谛苏父子制表有限公司(瑞士)的注册商标,“ΩOMEGA”是欧米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TAGHEUER”、是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MKMICHAELKORS”是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马”“SF”是法拉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HERMES”是爱马仕国际的注册商标,“HUBLOT”是阿布洛特日内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LONGINES”是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RADO”是雷达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以上商标均已在中国注册且案发时处于商标注册有效期内,使用商品包括钟表等。
2019年5月15日在广州国际南方钟表城6楼的6B070档查获的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为侵犯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对应的正品价格。
以上公司均委托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全权处理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商事权益行为及一切诉讼行为等。
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本案徐某金处理本案事务。
(2)“天鹅图案”、“SWAROVSKI”是施某世奇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已在中国注册且案发时处于商标注册有效期内,使用商品包括钟表等。
该公司委托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全权处理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商事权益行为及一切诉讼行为等。
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本案徐某金处理本案事务。
2019年5月15日在广州国际南方钟表城6楼的6B070档查获的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对应的正品价格。
(3)“Cartier”、“LOVE”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PIAGET”、“IWC”、“JAEGER-LECOULTRE”、“VACHERONCONSTANTIN”是历某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FRANCKMULLER”是FMTM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CalvinKlein”、“CK”等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注册商标,“VANCLEEF&APELS”及四叶草图案等是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BVLGARI”是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GLASSHUTTEORIGINAL”是格拉绪特尔·乌仁贝特莱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PANERAI”是OFFICINEPANERAIAG的注册商标,“ROGERDUBUIS”是MANUFACTUREROGERDUBUISS.A.的注册商标,“MOVADO”是摩凡陀钟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BREGUET”是MONTRESBREGUETS.A.的注册商标,“BREGUET”是MONTRESBREGUETS.A.的注册商标,“AUDEMARSPIGUET”是AUDEMARSPIGUETHOLDINGS.A的注册商标,“CASIO”是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RICHARDMILLE”是TURLENHOLDINGSSA的注册商标,“Chopard”是ChopardINTERNATIONALSA的注册商标,“PATEKPHILIPPE”是PATEKPHILIPPESAGENEVE的注册商标,“ROLEX”是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以上商标已在中国注册且案发时处于商标注册有效期内,使用商品包括钟表等。
2019年5月15日在广州国际南方钟表城6楼的6B070档查获的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对应的正品价格。
以上公司均委托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全权处理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商事权益行为及一切诉讼行为等。
该公司委托报案人徐某金处理本案事务。
11.证人证言、辨认笔录(1)马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是三名湛江籍人员在经营,是三兄弟。
是在2019年春节后经营手表的,平时二哥在档口比较多,另外两兄弟比较少在档口。
该档口的租赁合同是否庞志才本人签订的我不清楚,因为是营销部负责的,据营销部的经理张某2所讲,当时是二哥负责签订合同的。
我可以辨认出来。
辨认笔录,马某2辨认出庞志才是主要在档口负责经营手表的男子。
(2)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知道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是三兄弟经营,其他情况不清楚。
6B070档是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的,在签约时我就在现场见证签约过程,也跟签约的男子聊过天,所以我认得当天签约的男子。
我可以辨认出该男子。
辨认笔录,张某2辨认出庞志才就是签订租赁合同的男子。
(3)陈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9年5月15日l0时30分许我走到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时有一名男子问我:“要不要买表?
”我说带我去看一下。
然后这名男子就带我坐电梯到7楼然后走楼梯下到6楼的一间办公室门口,然后另一名男子就用钥匙开了门进去一间(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办公室,柜台里面有很多手表,带我们上楼的男子就向我们介绍各种手表,开门的男子就到办公室门口打电话了,我问带我们看表的男子,劳力士、浪琴、施某世奇的手表多少钱,然后该男子就拿手表的样品给我看,我选中了2只劳力士手表、1只浪琴手表、一只施某世奇女款手表后,带我们看手表的男子说:“选中的劳力士每只680元、浪琴每只760元、施某世奇女款手表每只230元,”正继续谈时,就有便衣警察进来了。
在楼下问我要不要买手表并带我到6楼一办公室内介绍卖手表的男子身材高瘦,上身穿粉色短袖上衣,下身穿短裤。
到6楼帮我开门男子身材较高,上身穿粉色短袖上衣,下身也是穿短裤。
辨认笔录,陈某4辨认出庞志勇就是用钥匙给其开门的男子;
辨认出庞志文就是带其买手表的男子;
辨认出庞志才就是坐在6楼档口门口,并在警察进入档口检查时向警察质问的男子。
12.陈某昌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庞志才是我的妹夫。
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是我租的。
由于我的身份证在家里,所以2018年11月6日我用庞志才的身份证签了该档铺。
是我自己一个人持庞志才身份证到钟表城管理处签约,我写的是庞志才的名字。
开业后庞志才知道我用他的身份证签约,但他没有提反对意见。
每月租金3850元,租期自2018年11月11日到2019年11月10日。
我租来卖服装,2018年11月11日开业后一直都亏本,到了今年4月底,我就将该档口转租给了庞志才的弟弟庞志文,之后的租金由庞志文交。
因为是亲戚,所以没有签转让合同。
13.报案人徐某金陈述,主要内容为:2019年5月15日11时许我带民警来到广州市站西路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B070档,民警来到档口表明身份后,控制住该档口里面的三名男子,同时民警在该档口的门口又控制住一名男子。
民警控制住现场后,经初步甄别现场控制的男子中,其中一名是顾客,另外三名是该档口的经营者。
民警在该档口查获涉嫌销售假冒HUBLOT、TISSOT、LONGINES、0MRGA等品牌手表2000多块(具体有现场扣押清单)。
经民警在现场清点涉嫌销售的假冒品牌的手表中:HUBLOT品牌手表(型号1184990,807078)共200块;
TISSOT品牌手表(型号155997)共31块;
LONGINES品牌手表(型号668、18137858)共118块;
0MEGA品牌手表(型号87811901、80618326、330)共247块;
SWAROVSKI品牌手表(型号3059)共162块;
HERMES品牌手表(型号5018)共37块;
TAGHEUER品牌手表(型号1860)共140块;
RADO品牌手表(型号20bar)共58块等共31个知名品牌。
现场查获涉嫌销售假冒UUBLOT、TISSOT、LONGINES、0MEGA等品牌手表总共2260块,经我公司初步鉴定涉案总价值1000多万元。
辨认笔录,徐某金辨认出庞志勇就是在广州站西路南方钟表城6楼6B070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名牌手表的男子;
辨认出庞志文就是在广州站西路南方钟表城6楼6B070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名牌手表的男子;
辨认出庞志才就是在广州南方钟表城6楼6B070室被警察控制住的男子。
1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庞志才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不承认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2)庞志文的供述,承认其销售假冒名牌手表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平时我叫我大哥庞志勇帮我看档口,每个月给我大哥3000元人民币作为工资,因为档口才开张几天,所以没有仓库。
平时档口门关着,只有客人想买手表我才开档。
我只经营了7天,平时每只表赚20到30元左右人民币,平均每天卖1只手表,大概每天赚20元左右人民币,合计获利140元人民币。
手表的价格是我定的。
每一种手表我一般都是按拿货价再加2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销售的。
我主要经营的是男女手表,品牌有劳力士、天梭、欧米茄、卡地亚等多个品牌。
我知道我卖的手表是名牌,但不知道手表是假冒的。
我销售的手表没有经正品公司授权。
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6楼6B070档是我2019年4月底向庞志才的大舅子陈某昌承租过来的。
陈某昌是2018年11月份用庞志才的身份证租的,因为当时陈某昌的身份证不在身边。
陈某昌用来卖服装,我承租后转行卖名牌手表,5月8日才正式开业。
档口没有任何证件。
庞志才平时有空会来我档口坐一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5月15日那天为什么会出现,我不知道他现在从事什么工作。
庞志站在火车站那边,什么挣钱做什么,他平时也会来档口坐一下,偶尔帮我买个饭,他那天也是来看我。
我们三兄弟平时联系不多,也没有一直做过生意。
(3)庞志勇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不承认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在庭审期间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15.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9]5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价格认定结论:(1)假冒OMEGA牌手表在2019年5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500元/块。
公安机关扣押的37块该款手表共价值人民币1017500元。
(2)假冒ROLEX牌手表在2019年5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1200元/块。
公安机关扣押的56块该款手表共价值人民币15187200元。
合计人民币16204700元。
并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余假冒手表,因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不予认定。
1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人员对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新南方钟表城6楼6B070档进行勘验,档口内可见手表展柜,展柜抽屉可见“ROLEX”等品牌的手表;
展柜中央的矩形桌上可见手串、纸盒、包装袋及手表等物。
实物提取包装袋4枚、纸盒2枚,在档口内桌子上手串提取擦拭子1份。
附:制图2张,照相16张,录像27分钟,录音27分钟。
1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1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庞志才、庞志文、庞志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三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指控的销售金额数额过高,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辩护意见,本案因不能查明假冒品牌手表的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正品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认涉案的销售金额数额。
故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数额应予支持。
关于庞志才认为庞志文是主犯的辩解。
经查,涉案档口的租赁合同、钟表城的职员马某2和张某2的证言,均证实涉案的“6B070档口”经营的是手表,庞志才是该档口的承租及负责人;
侦查机关从三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中提取大量关于冒牌手表销售情况及价格信息的及相关内容,证实三被告人均参与假冒品牌手表的销售,同时庞志才与庞志勇在案发前串通,利用庞志文因身体有严重疾病不能关押的情况,指认庞志文为主犯而逃避法律责任。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庞志才是本案实际经营者,是主犯。
故对庞志才否认是主犯的辩解不予采信。
三被告人被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数额巨大但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志文、庞志勇在庭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庞志才是主犯,应按全案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庞志文、庞志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部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在案的手机五部系各被告人用于销售假冒名牌手表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庞志才的银色手机不是作案工具应予发还。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志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庞志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庞志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2260块及手机5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