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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常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2952号
案件名称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常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常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952号 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5702。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佳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常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四楼B-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A8Q0B。

法定代表人:张孝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常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后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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