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721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1588号。
诉讼代表人: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平,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名典鞋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16808644),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杏里村。
法定代表人:朱昌忠。
被告:朱昌忠,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朱昌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范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