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南芙生活商店。
经营者:向国初。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南芙生活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