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9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纪王场乡王静家电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孙楼村孙荒东庄3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P0E9K2P。
经营者:王静,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纪王场乡王静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