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00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县福星街好爱家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办事处世纪家园三期好爱家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1MA3H4YDT24。
经营者:万经芸。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陵县福星街好爱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