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81号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住所地: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康斯坦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435-16-2-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5。
法定代表人:杨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与被告宜昌康斯坦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557805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支出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并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