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江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14号
案件名称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江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江威;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李江涛;济南真地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214号 原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1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明,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江威,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明,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1-2号1幢458室。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明,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江涛,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明,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真地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吉尔西苑8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明,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倍益康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侠风公司)、李江威、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脂公司)、李江涛、济南真地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地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千里倍益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里倍益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千里倍益康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83043××××.4、专利名称为肌肉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连带赔偿千里倍益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00万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千里倍益康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申请名称为“肌肉按摩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5月3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43××××.4,至今合法有效,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缺陷。

李江威、李江涛系亲属,两人共同设立武侠风公司,并在案外人处制造、销售品牌为BOTAINI的肌肉按摩仪产品,通过阿里巴巴网店对外揽客,主要通过线下渠道销售,且在销售过程中以李江威名义收款。

为扩大销售渠道,李江威、李江涛分别以武侠风公司名义开设“武侠风沙袋”淘宝店铺,以燃脂公司名义开设“野鱼旗舰店”天猫店铺,以真地道公司名义开设“喜了谁旗舰店”天猫店铺销售品牌为BOTAINI的肌肉按摩仪产品。

该产品上贴附“BOTAINI”商标,产品说明书中标记“制造商: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查,BOTAINI为燃脂公司注册商标,上述网店销售产品后统一由武侠风公司或燃脂公司开具发票。

据燃脂公司、武侠风公司、真地道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三者股东及高管存在交叉,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及分工协作。

2019年8月,千里倍益康公司在武侠风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中购买了肌肉按摩仪产品,销售过程中李江威以自己名义收款。

此外,千里倍益康公司分别在“武侠风沙袋”淘宝店、“野鱼旗舰店”天猫店、“喜了谁旗舰店”天猫店内购买品牌为BOTAINI、生产厂家为武侠风公司的肌肉按摩仪产品,相应售价分别为每台380元、589元、579元、499元,其30天内销量分别为293台、22台、112台、23台。

经比对,该产品与千里倍益康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质相同,涉案产品销量巨大,严重侵犯千里倍益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千里倍益康公司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请。

武侠风公司辩称:1.武侠风公司未侵犯千里倍益康公司的专利权。

李江威享有按摩器产品的专利权,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李江威许可武侠风公司制造及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千里倍益康公司诉请赔偿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千里倍益康公司主张的销售量和零售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武侠风公司和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分别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无获利,千里倍益康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武侠风公司的获利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千里倍公司所称其专利产品销量与价格下降与武侠风公司无关。

千里倍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相关情况。

3.从整体视觉效果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专利侵权。

综上,请求驳回千里倍益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江威辩称:1.李江威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千里倍益康公司也未举证证明。

2.李江威不存在与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进行意思联络、分工协作的情形。

3.李江威享有按摩器产品的专利权,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李江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李江威能够许可武侠风公司制造,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综上,李江威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千里倍益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燃脂公司辩称:燃脂公司从武侠风公司合法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燃脂公司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燃脂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燃脂公司无须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千里倍益康公司的诉请。

李江涛辩称:1.李江涛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千里倍益康公司也未举证证明。

2.李江涛不存在与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进行意思联络、分工协作的情形。

3.李江威享有按摩器产品的专利权,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李江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李江威能够许可武侠风公司制造,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综上,李江涛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千里倍益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真地道公司辩称:真地道公司从武侠风公司合法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真地道公司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真地道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真地道公司无须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千里倍益康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8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肌肉按摩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5月31日,专利号为ZL20183043××××.4,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2019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肌肉按摩器,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造型,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呈枪型,包括横向的主机部分及纵向的类圆柱形握手。

按摩器主机包括前端的按摩头接口、顶部的电机壳及沿顶部向下对称分布的散热槽孔、后端端盖三部分。

前端按摩头接口呈凸起中空状,主机两侧设计有规则U形凹陷,主机中部设计有凹槽贴位,顶部电机壳外凸于主机,电机壳顶部设置有数圈散热孔,左右两侧均匀排列数条密集散热槽。

2019年8月20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2日,快递人员派送编号为290××××1142的顺丰包裹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千里倍益康公司的代理人唐友莲拆开包裹,内有肌肉按摩器产品一件,配件若干,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各一份。

该产品的主机中部两侧、握手底部均标注有“BOTAINI”字样,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生产厂家为武侠风公司,规格型号为“BOTAINI-001”,产品说明书标注“制造商: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封某后交唐友莲收执。

2019年8月20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7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唐友莲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输入“www.taobao.com”并登录,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搜索“586192128109384158”得到2019年8月20日的订单,该订单显示名称为“BOTAINI筋膜枪肌肉放松器电动按摩枪筋膜抢震动按摩深度松解健身”的产品价格为499元一件,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

唐友莲点击“查看物流”显示物流运单号码为290××××1142,物流公司为顺丰速运,发货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桥下工业区梅溪东路6-1郑泰集团里面321307李先生17895765407”。

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丰兴广场C幢,000000,唐女士,155××××4312”,于2019年8月22日签收。

卖家昵称为喜了谁旗舰店,唐友莲点击“喜了谁旗舰店”、“企业资质”,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真地道公司。

唐友莲输入“BOTAINI筋膜枪肌肉放松器电动按摩枪筋膜抢震动按摩深度松解健身”进行搜索,点击排列于第一行第四列产品进入产品页面,该页面显示促销价为549元-639元,共9种颜色分类,月销量23,累计评价2,库存976件。

2019年8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分别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2243、第22247号公证书。

2019年8月20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4日,快递人员派送编号为287××××0066的顺丰包裹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千里倍益康公司的代理人唐友莲拆开包裹,内有肌肉按摩器产品一件,配件若干,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各一份。

该产品的主机中部两侧均标注有“BOTAINI”字样,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生产厂家为武侠风公司,规格型号为“BOTAINI-001”,产品说明书标注“制造商: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封某后交唐友莲收执。

2019年8月20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7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唐友莲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输入“www.1688.com”并登录,点击“我的阿里”项下的“已买到的货品”,搜索“589347329959096640”得到2019年8月22日的订单,该订单显示名称为“BOTAINI厂家直销筋膜枪肌肉放松器瘦腿电动冲击抢按摩枪健身”的产品价格为378元一件,订单状态为等待买家确认收货。

唐友莲点击“查看物流”显示运单号码为287××××0066,物流公司为顺丰速运,卖家旺旺为武侠风体育,于2019年8月24日签收。

唐友莲点击“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为武侠风公司,买家留言显示“开票信息:广州环朝商贸有限公司91440101082742146B”,点击产品名称链接后再点击查看货品最新详情,货品页面显示价格为1-499台380元,500-999台350元,≥1000台320元,共3种规格,30天内293台成交,2条评价,店铺显示有库存。

详细信用页有“专利产品盗版必究工厂直销”等字样。

唐友莲点击“公司档案”、“查看工商注册信息”,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武侠风公司,点击进入黄页,基本信息显示“武侠风公司是拳击沙袋、实心速度球、拳击手套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等字样,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依次查看企业基本资格证书、联系方式等,联系方式显示联系人为李江威。

2019年8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分别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2244、第22248号公证书。

2019年8月20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6日,快递人员派送编号为234××××4231的顺丰包裹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千里倍益康公司的代理人唐友莲拆开包裹,内有肌肉按摩器产品一件,配件若干,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各一份。

该产品的主机中部两侧、握手底部均标注有“BOTAINI”字样,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生产厂家为武侠风公司,产品说明书标注“制造商: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封某后交唐友莲收执。

2019年8月20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7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唐友莲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输入“www.taobao.com”并登录,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搜索“592030178692172172”得到2019年8月24日的订单,该订单显示登录账号于2019年8月24日购买名称为“BOTAINI筋膜枪肌肉放松器电动按摩枪筋膜抢震动按摩深度松解”的产品一件,价格为589元,交易状态为快件已签收。

唐友莲点击“查看物流”显示运单号码为234××××4231,物流公司为顺丰速运,卖家昵称为武侠风拳击沙袋,发货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郑泰集团321307李先生137××××7096”。

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天河路242号丰兴广场写字楼C座龙先生139××××3835”,于2019年8月26日签收。

唐友莲点击宝贝下方的“BOTAINI筋膜枪肌肉放松器电动按摩枪筋膜抢震动按摩深度松解”进入产品页面,显示淘宝价为499元-599元,累计评论16,交易成功22,共有9种颜色分类,库存6601件,宝贝详情显示品牌为BOTAINI。

唐友莲点击产品页面左上方的“武侠风沙袋”中的工商执照右侧图标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武侠风公司。

2019年8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分别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2245、第22249号公证书。

2019年8月20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0日,快递人员派送编号为290687601442的顺丰包裹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千里倍益康公司的代理人唐友莲拆开包裹,内有肌肉按摩器产品一件,配件若干,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各一份。

该产品的主机中部两侧、握手底部均标注有“BOTAINI”字样,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生产厂家为武侠风公司,规格型号为“BOTAINI-001”,产品说明书标注“制造商: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封某后交唐友莲收执。

2019年8月20日,千里倍益康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7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唐友莲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输入“www.taobao.com”并登录,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搜索“584313537596096640”得到2019年8月18日的订单,该订单显示名称为“BOTAINI筋膜枪肌肉放松器电动按摩枪筋膜抢震动按摩器松解健身”的产品价格为579元一件,交易状态为快件已签收。

唐友莲点击“订单详情”显示运单号为290687601442,物流公司为顺丰速运,商家为野鱼旗舰店,收货地址为“李先生,135××××201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天河路丰兴广场C幢,000000”,于2019年8月20日签收。

唐友莲点击“包裹1”下方的“BOTAINI筋膜枪肌肉放松器电动按摩枪筋膜抢震动按摩器松解健身”并点击“点此查看最新商品详情”进入产品页面,显示促销价为699元,共有3种颜色分类,月销量112,累计评价71,库存2554件。

点击查看“野鱼旗舰店”的企业资质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燃脂公司。

2019年8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分别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2242、第22246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某的实物,4件实物均包含有肌肉按摩器产品一件,配件若干,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各一份,产品上标注有“BOTAINI”字样,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生产厂家为武侠风公司,规格型号为“BOTAINI-001”,产品说明书标注“制造商: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武侠风公司确认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确认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武侠风公司确认其系“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侠风沙袋”网店的经营者,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分别确认其系“野鱼旗舰店”、“喜了谁旗舰店”的经营者。

千里倍益康公司、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确认本案购买的四件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一致,同意择一进行比对。

经庭审比对,千里倍益康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仅在电机壳顶部以及侧边的散热孔、散热槽的形状、数量与握手上部有无设置按键、显示灯存在细微区别,二者构成近似。

千里倍益康公司、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散热槽、散热孔、按钮、显示屏、按摩器后部及底部设置上存在显著差异,在锂电池能否拆卸的功能性设计上亦存在不同,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交了授权公告号为KR30-0886642的专利文献作为其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经比对,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设计。

千里倍益康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在前段按摩头、后端端盖、电机上部散热盖、主机前端与后端端盖的倾斜度、前段平面及有无主机中部凹槽等几处均存在显著区别,二者明显不相同不近似。

另查明,武侠风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江威,李江威同时系公司股东之一,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体育用具(不含弩)、健身器材、户外休闲用品、日用五金制品(不含计量器具)制造、加工、销售等。

燃脂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7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涛为唯一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户外运动用品,体育用品等。

燃脂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注册“BOTAINI/博泰尼”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12月21日至2029年12月20日。

真地道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机电设备、服装鞋帽、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等。

再查明,千里倍益康公司为本案维权,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3200元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又查明,2019年8月22日14时46分39秒,账户名为李龙飞、账号为×××@126.com的支付宝账户向账户名为李江威的支付宝账户支付378元,摘要显示“全款交易:BOTAINI厂家直销筋膜枪肌肉放松器瘦腿电动冲击抢按摩枪健身”。

2019年9月6日,燃脂公司开具发票号码为24702909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显示购买方名称为广州环朝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440101082742146B,货物名称为“*体育用品*筋膜枪”,金额(含税)为380元,销售方名称为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在发票备注栏处盖有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信息、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实物、支付宝电子回单、商标信息查询单、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3043××××.4的“肌肉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千里倍益康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肌肉按摩器,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整体均呈枪型,包括主机、前端按摩头接口、后端端盖、握手等部分,主体顶部有凸起,分布有散热孔,后端呈斜面设计。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前端安装口延伸长度不同、主机顶部及侧边散热孔数量及排列不同、有无握手的指示灯、显示屏及按钮。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上述区别系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呈现的整体形状和主要设计特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显著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区分开来。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设计。

关于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经审查,授权公告号为KR30-088664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经庭审比对,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虽均系枪型,但在主机、握手形状与倾斜度、前端接口、后端端盖、散热孔分布等处存在显著区别,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前述不同设计之间的区别,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综上,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庭审中千里倍益康公司明确其指控为武侠风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李江威构成制造、销售侵权,燃脂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真地道公司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燃脂公司系“BOTAINI/博泰尼”商标的商标权人,侵权产品实物、合格证及部分包装上印有“BOTAINI”字样,实物所附合格证标注生产厂家为武侠风公司,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制造商为武侠风公司,武侠风公司在其经营网店实际销售了侵权产品且当庭确认其制造了侵权产品。

千里倍益康公司在武侠风公司经营的1688店铺购买侵权产品的订单信息所显示开票信息、售价与燃脂公司作为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信息亦能够互相印证。

综合上述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燃脂公司当庭认可在其自营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展示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且实际销售了侵权产品,真地道公司当庭认可其销售了侵权产品,故本院依法认定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另构成许诺销售侵权,真地道公司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至于千里倍益康公司主张李江威构成制造侵权、与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共同构成销售侵权,本院认为,据千里倍益康公司提供的支付宝电子回单所载明信息,能够确认千里倍益康公司于武侠风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购买侵权产品的收款方系李江威,表明李江威实际参与了侵权产品的销售,且李江威系武侠风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李江威与武侠风公司共同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另,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江威实施了制造行为及其与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共同构成销售侵权,对千里倍益康公司的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因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并未提交能够证明合法来源成立的证据材料,故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千里倍益康公司要求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销毁专用模具的主张,因千里倍益康公司未举证证明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仍持有专用模具,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武侠风公司、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以ZL201930102456.2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抗辩依据,因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均晚于涉案专利,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千里倍益康公司要求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共同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千里倍益康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武侠风公司、李江涛、真地道公司之间,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之间,李江威、李江涛、真地道公司之间存在共同侵权或其他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对千里倍益康公司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武侠风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李江威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燃脂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真地道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且未举证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均侵害了千里倍益康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83043××××.4“肌肉按摩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江涛作为燃脂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当对燃脂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千里倍益康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武侠风公司、李江威、燃脂公司、真地道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遇道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

2.武侠风公司开设阿里巴巴网店的侵权产品起批量1-499台价格380元,起批量500-999台价格350元,起批量≥1000台价格320元,30天内293台成交,2条评价,武侠风公司开设淘宝网店的侵权产品价格499-599元,交易成功22,累计评论16,燃脂公司开设网店的侵权产品价格699元,月销量112,累计评价71,真地道公司开设网店的侵权产品促销价549元-639元,月销量23,累计评价2;

3.千里倍益康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维权支出相应的诉讼代理费、公证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43××××.4“肌肉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43××××.4“肌肉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被告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43××××.4“肌肉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四、被告李江威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43××××.4“肌肉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五、被告济南真地道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43××××.4“肌肉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六、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0元;

七、被告李江威对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金额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李江涛对被告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济南真地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十、驳回原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717元,由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138元,由被告济南真地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45元,被告李江威对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数额中的7416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江涛对被告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江威、杭州燃脂贸易有限公司、李江涛、济南真地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