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92号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农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书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邻君,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西流湖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须水街道办事处三层。
法定代表人:吉献亮。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西流湖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侵害实用新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西流湖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西流湖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