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58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康,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马浩丹对涉案名称为“会议文件袋(D-3117)”(专利号:ZL201530558114.3)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的请求。
被告牛康以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案涉专利无效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