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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兰姑娘化妆品商行、广州欧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兰姑娘化妆品商行、广州欧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兰姑娘化妆品商行;广州欧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桂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兰姑娘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万源路东山公寓1-2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CB0XD8U。

经营者:郑东北,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花,系郑东北的母亲,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广州欧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怡发广场一楼D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7392786。

法定代表人:郑云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桂妹,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兰姑娘化妆品商行、广州欧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桂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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