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845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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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纯卡码头娱乐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
投资人:方绪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纯卡码头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