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96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常秋,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常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常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常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瑞安市××镇××村瑞安市××鞋材加工厂内生产加工标有“”商标标识的桶装乳胶并以2000元/桶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9年9月23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瑞安市常秋鞋材加工厂内查扣标有“”商标标识的桶装乳胶51桶,价值10万余元。
同日,被告人陈常秋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10967109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胶忠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乳胶(天然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
经比对,涉案桶装乳胶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第10967109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常秋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常秋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常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身份资料、归案经过、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标使用授权书、鉴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人倪某、洪某、陈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常秋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10967109号“”注册商标依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陈常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常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陈常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常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标有“”商标标识的桶装乳胶51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