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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圣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91民初192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圣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苏圣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791民初192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圣志,男,汉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苏州天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与苏圣志系亲属关系。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远方公司)与被告苏圣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被告苏圣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店铺名为“一梵美妆”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舒霖去屑洗发水正品试用装官方发用洗剂植物祛屑止痒洗发露体验装”的商品中使用“舒霖”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2年6月,是从事傣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有屑净发用洗剂、护手甘油、人体润滑剂、洁阴洗剂、补水喷雾等。

原告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7417036,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防汗剂等,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另于2019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28974940A,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被告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了“一梵美妆”店铺。

该店铺中商品“舒霖去屑洗发水正品试用装官方发用洗剂植物祛屑止痒洗发露体验装”在销售中存有将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和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注册商标“舒霖”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苏圣志辩称,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系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的正规产品,系原告生产的产品,被告进行销售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也没有故意。

且原告的“舒霖”商标,并不具有商标群组为0301类洗发水的专用权。

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从事傣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有屑净发用洗剂、护手甘油等。

原告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7417036,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防汗剂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另于2019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28974940A,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被告苏圣志原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有“一梵美妆”店铺,并在该店铺中销售名称为“舒霖去屑洗发水正品试用装官方发用洗剂植物祛屑止痒洗发露体验装”商品。

该商品系被告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发现美丽美发用品经营部购买进货的。

后被告苏圣志于2020年6月份将“一梵美妆”店铺从“拼多多”电商平台上退店。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网页截图、企业信息、发货清单、快递单、转账记录、订单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苏圣志提供了企业信息、发货清单、快递单、转账记录、订单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明所售涉案洗发水的供应商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发现美丽美发用品经营部,应视为被告提供了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且被告已于2020年6月份将“一梵美妆”店铺从“拼多多”电商平台上退店,不存在继续销售涉案洗发水的行为,故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也无需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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