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9885号之一原告:广东罗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X2ALP0H。
法定代表人:威廉·罗斯·马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敏,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科,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十字街80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00************51X。
原告广东罗斯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罗斯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广东罗斯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