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5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饭店。
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古城区北大街4—3—3。
经营者:许月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娇,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