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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25刑初192号
案件名称顾建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建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5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建明,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靖江市。

2019年6月25日因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建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建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顾建明在江苏省靖江市保温门市部张某处采购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橡塑保温板,得知B2级橡塑保温板销售价格每立方570元,B1级橡塑保温板销售价格每立方1140元。

顾建明遂购买了B2级橡塑保温板200立方米,该B2级橡塑保温板不用于建筑领域,无“华美”任何标识和合格证。

后顾建明将上述B2级橡塑保温板更换为带有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B1级橡塑保温板的包装及合格证,用于江苏省泰兴市真空装备有限公司施工工地。

2018年12月27日,大城县公安局在施工现场查扣了假冒橡塑保温板35包(规格为30mmX1130mmX10m)。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顾建明主动到大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顾建明赔偿了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证人司长通、张某、宋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产品鉴定书、华美公司关于生产B1、B2级橡塑保温材料在产品外观、包装及其他标识等差异的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工业品买卖合同、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本院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顾建明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顾建明在靖江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建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顾建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了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顾建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建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二、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橡塑保温板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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