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30号 原告:江西继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上犹工业园南区金山大道南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T。
法定代表人:温龙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310465147。
被告:南康区丰裕五金配件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观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M。
经营者:刘作林。
原告江西继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康区丰裕五金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江西继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继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继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江西继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791元,由江西继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江西继发科技有限公司7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