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焦斌屯村97号。
法定代表人:姜虎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后来居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轻风路6号鲁商盛景广场办公A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姜虎峰。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后来居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