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844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展,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之四,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5X。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